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7702号
原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2栋8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