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恒广消防阀门有限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3210号 原告:***恒广消防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号中环商贸城。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2栋8层(高农大厦)。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恒广消防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2023年3月24日,原告***恒广消防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广消防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广消防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6元,由原告***恒广消防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