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0713号
原告: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5178640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金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19335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