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圣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53民初195号
原告: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宝圣湖街道食品城大道**重庆广告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5178640R。
法定代表人: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圣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拓新瑞尔国际**信用代码9150022608244419X1。
法定代表人:贾承友。
原告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圣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圣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33400元设计费;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1100元(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合同设计费价款总额88000元,还对设计项目、设计费支付进度、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设计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2014年8月31日支付了17600元、2015年8月7日支付了22000元、2017年1月24日支付了15000元。现工程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尚欠33400元设计费未支付。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余下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经原告多方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圣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答辩:一、原、被告在2014年8月25日所签订的《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了原告的合同义务包括在合同签订后30个月内提供现场服务,但是在实际履行中由于原告并未履行该合同义务,因此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33400元。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系被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被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未支付款项,并非违约,不应计算违约金。另根据相关合同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本案中被告未付款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重庆市荣昌县峰高“东湖天街”景观工程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设计费包干总价88000元,该款项由被告分4次支付原告,第一次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20%,即17600元;第二次为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后7天内支付25%,即22000元;第三次为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并提交正适合格的成果文件后15天内支付50%,即44000元;第四次为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或签订合同时间36个月内(以上任一时间达到后及时支付)支付5%,即4400元。约定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并及时审核原告设计成果,每延误一天支付设计费,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9月2日向原告支付17600元,于2015年8月14日支付22000元,于2017年1月24日支付15000元。
本案原告以被告尚欠设计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在第三次付款时应付44000元,实付15000元,故违约金的计算期间为从第三次付款的次日起,即从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原告陈述在被告逾期付款后无其他损失,对于被告抗辩的违约金过高,由法院依法裁判。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真实有效,现双方因设计费用及违约金支付发生争议以致诉讼,本院现对双方争议评议如下:
一、设计费支付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或签订合同时间36个月内(以上任一时间达到后及时支付)支付完毕最后一笔设计费。本案原告虽未举证证明景观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但距合同签订已过36个月,原告主张被告完全支付设计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尚需支付原告设计费33400元。被告抗辩原告未按约定完成现场服务义务,因被告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违约金问题
首先,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计算基数。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延误支付设计费,则每延误一天按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该约定,该违约金的标准为年利率73%,计算基数为设计费总额。现被告抗辩该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调低。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另据原告自述,其并无其他损失,故原告的实际损失仅为资金占用损失。据此,本案中以年利率73%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明显畸高,本院依法将本案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违约期间分别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和LPR的1.3倍计算。另,被告已支付逾60%的设计费,若继续以设计费总额为计算基数,也显示公平,本院依法调整本案违约金计算基数为被告实际欠付款项。
其次,对于违约金计算期间,原告主张从被告第三次付款违约时起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第三次付款为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并提交正适合格的成果文件后15天内支付44000元,现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施工图设计何时审查通过,其主张按照被告支付15000元的时间作为第三次付款时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并确定本案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签订合同后36个月届满的次日起算违约金,即从2017年8月26日起计算违约金,该日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的时间2019年8月20日的前一日为724天,此段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为62天,此段期间按照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3倍计算。
综上,本院对于原告的违约金依法支持为以334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五年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724天,按照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3倍计算62天,即33400元×4.75%÷365天×1.3×724天=4091元,33400元×4.25%÷365天×1.3×62天=313元,本案违约金共计4404元。
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圣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33400元、违约金4404元,共计37804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圣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9元,由原告重庆尚域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59元,被告重庆圣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刘向琼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德富
书 记 员 郑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