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财保6号
申请人: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4号(1-17-10)。
法定代表人:林秀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月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9-A21号2-3门。
法定代表人:鲁发明。
申请人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0444.1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华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0444.1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