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102-1号
申请人: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4号(1-1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00900963。
法定代表人:林秀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月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跨国采购中心3号楼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1603870J。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江苏城际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2)辽010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295890.4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已审结,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295890.41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295890.41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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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 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佩燃
书 记 员  边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