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城际辉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102号
原告: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4号(1-1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00900963。
法定代表人:林秀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月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城际辉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城际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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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佩燃
书 记 员  边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