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6民初1139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重庆北金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办事处双福新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6054912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北金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重庆北金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6)渝0116民初11326号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