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终6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西人防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铜陶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0580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华西人防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1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