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东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世康通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东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五一大道158号和谐潇湘大厦3002、3003房。
法定代表人:马天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世康通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居委会八组。
法定代表人:文世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丽,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长沙东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东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世康通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世康公司)、原审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2)湘0821民初20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沙东贝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字义,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其他建设工程类纠纷应按照一般规则确定管辖法院。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为九个小案由。上述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列,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又包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九个小案由中,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其他建设工程类纠纷应按照一般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本案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的通信设备设施施工不属于不动产类的建筑工程,故仍应适用一般管辖,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湖南世康公司答辩称,本案所涉合同的施工内容包括路由复测、子管布放、架空立杆、员线敷设、接线制作、直埋光缆挖沟与复填、光缆成端等所有光缆线施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及审计等均须在工程施工地进行,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案涉工程所在地即慈利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湖南世康公司的起诉内容,案涉工程项目涉及施工内容,故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作为工程地所在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恩赐
审 判 员 汪云辉
审 判 员 尹相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飞雄
书 记 员 田锦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