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371号
原告:***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北门外正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淑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