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7088号
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诚善里47号。
法定代表人:**中,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6579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