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5544号
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道宜居路88号绿地青山香树花城C地块附14号。
法定代表人:**中,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中,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申绿新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7号中国光谷科技会展中心2层B2019-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申绿新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495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