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2802民初8366号 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21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环大道88号(米兰春天1栋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2606549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诉被告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碧桂园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4375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35000元的计算起始时间是2021年9月15日;质保款8750元的计算起始时间是2022年7月9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3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利川碧桂园二期通信工程(1-3、5-10号楼)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该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75000元。约定“第一期工程款:甲方发出进场施工通知书,且双方确认乙方已进场施工之日起20天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小写:¥52500.00元)给乙方。第二期工程款:经双方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完成80%后20天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45%即人民币:柒万捌仟柒佰伍拾元(小写:¥78750.00元)给乙方。第三期工程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信号开通条件后20天内,甲方在扣除已付的工程款及工程总价款5%的质保金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即人民币:叁万伍仟元(小写:¥35000.00元)给乙方。质保金:质保期届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扣除的5%质保金给乙方。”质保期为2年。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于2020年7月10日经被告方全部验收合格,已交付被告方使用。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原告¥131250元,尚欠原告¥4375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尾款,被告均拒不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 碧桂园公司辩称,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在履行付款义务,但自2020年起因新冠疫情致使被告经营困难而无法按时付款,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已超过原告的损失,法院应当予以调减或免除,且原告自2020年6月22日起就未向被告催缴货款,应当视为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放弃了对该债权的主张权利,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3日,碧桂园公司(甲方)与电信公司(乙方)签订《利川碧桂园二期通信工程(1-3、5-10号楼)建设施工合同》,甲方将利川碧桂园二期通信工程(1-3、5-10号楼)承包给乙方施工,工期40个日历天,含税费总价款为175000元,甲方发出进场施工通知书,且双方确认乙方已进场施工之日起20天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52500元给乙方。经双方现场签证确认工程完成80%后20天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45%即78750元给乙方。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信号开通条件后20天内,甲方在扣除已付的工程款及工程总价款5%的质保金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0%即35000元给乙方。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质保期届满后,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扣除的5%质保金给乙方。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应付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直到甲方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乙方应在每期付款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业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质保金发票与结算发票一并开取,质保金款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收取竣工结算价款时,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于2020年7月10日全部验收合格。被告已付原告131250元,余欠43750元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开具发票交付被告后未获支付,被告已使用该发票于2021年10月21日向利川市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利川碧桂园二期通信工程(1-3、5-10号楼)建设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完成施工项目并经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欠工程价款4375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减,违约金本院酌情参照本案判决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即年利率4.83%(3.45%×140%,)计付。因被告向原告付款的条件是付款时间到期后由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后付款,故被告收到发票的时间是评价被告是否违约的关键因素,原告虽于2021年9月15日开具发票,但未举证证明何时提交被告,从被告使用余款发票于2021年10月21日向利川市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可知被告最迟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了原告该发票,本院按不利于原告的因素确定被告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发票评价被告的违约责任,被告至少应在收到发票的10天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支付35000元,于2022年7月10日质保期届满后的10天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支付质保金8750元,逾期应按约计付违约金。同时向被告提供发票亦是原告主张权利的体现,原告的请求未过诉讼时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余欠价款43750元,并以未付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83%计付违约金(其中35000元从2021年11月1日计付违约金,预留质保金8750元从2022年7月21日计付违约金),直到余欠价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被告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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