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恒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4833860XY,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38街(一冶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林小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826627564,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鄢家河村(夷陵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安宗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2)鄂050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886431.1元及截止2022年4月12日止的利息2181404.35元;从2022年4月1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886431.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2年4月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886431.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据实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止的迟延利息为14461.51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申请费72739元,以上共计9155035.96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且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022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对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夷陵区××街××村的房屋及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5001194、5001195、5001196、5001197、5001198、5001199、5001200;土地权利证书号:宜市夷陵国用[2009]第5060200100021号、5060200100024号)进行了轮候查封,该房屋及土地设有抵押权利。2022年4月27日,本院向宜昌三峡全通公司管理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宜昌三峡全通公司的到期债权9155035.96元进行了冻结。2022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安宗泰决定限制高消费,
并将被执行人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9155035.96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及房屋进行的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暂未能处置;对湖北江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宜昌三峡全通公司到期债权的冻结,因宜昌三峡全通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目前无法执行到位。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505民初4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巧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