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精裕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7民初2526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精裕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半淞园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恒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38街(一冶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霞,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精裕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恒实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倪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