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泓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金泓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7民初1804号
原告:湖北金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余悠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令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金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金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8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金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