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2114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对原告湖北金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鄂0106民初121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0106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四页第9行“2、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2日起……”补正为“2、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第十四页第10行“3、以19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补正为“3、以19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2日起……”。
审判员 金勇
法官助理朱冰容
书记员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