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12114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芳,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华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春,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鄂0106财保8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裁定作出后,本院以166万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账号为17×××62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6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止。
申请人湖北***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续封申请,请求本院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技有限公司续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万元或续行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朱冰容
书记员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