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2597号之一
原告:***杰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湖畔臻园第5幢18层1825号室。
法定代表人:周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春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显正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庞春奇。
原告***杰时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春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杰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杰时代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杰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8元,由原告***杰时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赵 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娜
书 记 员 王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