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2597号
申请人:***杰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湖畔臻园第五幢18层1825号室。
法定代表人:周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春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显正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庞春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杰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春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装饰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郝俊夫以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PZDM201942010000001101;保险金额:人民币50,000元;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春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地点及查封期限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20元,由申请人建材公司预交,案件审理中一并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 娜
书 记 员 王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