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25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华杰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湖畔臻园第五幢18层1825号室。
法定代表人:周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春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显正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庞春奇。
申请人武汉华杰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春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鄂0191民初25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春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华杰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以已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春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华杰时代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春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20元,由申请人武汉华杰时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娜
书 记 员 王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