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春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汉阳区利源兴五金配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利源兴五金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里建材市场291号一楼。
经营者:张光青,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审被告:湖北春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显正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庞春奇。
原审被告:邓红山,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利源兴经营部、原审被告湖北省春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红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5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既没有按照该通知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建铭
审 判 员 陈蔚红
审 判 员 赵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星戈
书 记 员 刘诗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