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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1600号 原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米粮村***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1795333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景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石龙镇太子山林场管理局太子山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30978900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景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5元(已减半),此款已由***预交5196.50元,应退还其394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