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1600号
原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米粮村***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1795333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景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石龙镇太子山林场管理局太子山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30978900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景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5元(已减半),此款已由***预交5196.50元,应退还其394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