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通 知 书
(2020)鄂03执保40号
湖北正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竹溪县妇幼保健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依据(2020)鄂03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财产保全。现将保全情况通知如下:
(2020)鄂03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财产明细,已于2020年10月20日向竹溪县妇幼保健院送达了(2020)鄂03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鄂03执保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相关协助文书及回执复印件
本院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邮编:442000联系人:王志刚联系电话: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