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仁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恒辉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湖北正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民初字第3309号 原告苏州仁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娄苑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6967862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辉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省道北侧织机构代码6663560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正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堰市朝阳中路**号武当国际园中央商务区**座**楼机构代码7379298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仁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辉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湖北正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仁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恒辉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湖北正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仁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仁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辉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湖北正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6元,减半收取9103元,由原告苏州仁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