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91民初16号
申请人: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146557469。
法定代表人:余成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8139187T。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办理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6778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36778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申请人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屈笑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