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民终1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8139187T。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146557469。
法定代表人:余成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9)鄂0591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4月30日上诉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94元,多交的19494元诉讼费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昊
审 判 员 肖小月
审 判 员 王瑞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熊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