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辖终1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前沿社区9-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余成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12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装修涉及合同标的额31712694元,超过了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标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福建省晋江市,且十堰市豪辉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实际金额为1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未超过3000万元,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张本案装修涉及合同标的额31712694元,应当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本案管辖权确定的法律依据错误,予以纠正,但一审法院驳回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东杰
书 记 员 陈其国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