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马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瑞泰马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04民初2360号
原告:晋英全,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住马鞍山雨山区。
被告:瑞泰马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育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宏,该公司员工。
原告晋英全与被告***、被告瑞泰马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英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被告***,被告瑞泰新材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亮、糜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晋英全诉称:***将瑞泰新材料的厂房钢结构交给原告施工,欠原告32万元未付,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被告瑞泰新材料在未付工程款数额内承担责任。
被告***称纠纷何瑞泰新材料没有关系,可以和原告协调解决等。
被告瑞泰新材料辩称工程以公开招标方式由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与原被告均无业务往来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5日,瑞泰新材料与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瑞泰新材料的节能环保型高温材料智能化制造基地及钢铁高温材料创新中心钢铁包衬砖和滑动水口生产线厂房工程发包给安徽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5日,***与晋英全签订钢结构承包,约定晋英全承包生产线3#、4#厂房正负零以上钢结构工程,不包括土建、水电消防等。
2018年5月6日,***与晋英全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晋英全已完成的3#厂房32根柱子折合人民币296000元,***在7月30日支付,如超过一天支付32万元(其中24000元作补偿费);原合同作废,晋英全退出项目;晋英全十日内提供柱子的材料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柱子验收不合格的责任由晋英全承担等。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承包合同、协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承诺付款,应当按约履行。晋英全与***约定的承包范围是厂房正负零以上的钢结构,不包括土建、水电消防等,而且晋英全实际承建的是3#厂房的32根柱子,所以晋英全以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瑞泰新材料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晋英全320000元。
二、驳回晋英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元,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3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千里
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
人民陪审员  姚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丽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