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执恢3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东升,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东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4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东升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2022年4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东升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四套房产,经评估、拍卖、变卖流程,四套房产均流拍,申请人书面同意以四套房产变卖流拍价抵顶执行案款3094152.15元,银行无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书面放弃对车辆的执行、无网络资金、无股票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东升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22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维周、潘东升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东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因疫情原因无法实地调查,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内0104执恢347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政
审判员 姜 文 陵
审判员 吉勒格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利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