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民初827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泉,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第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52203Y。
法定代表人:方传秀,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桂兰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