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119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
法定代表人:方传秀。
被执行人:程维周,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维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508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维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投资款80万元;二、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维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投资收益款(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5年1月23日计算至2016年2月3日;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6年2月4日计算至2018年8月10日);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维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维周、***共同负担(**已预交,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维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公告费560元,由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维周、***共同负担(**已预交,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维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法律文书生效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维周、***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10月11日、11月3日、12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程维周名下无房产、有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无证券信息、有保险,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保险,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互联网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程维周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程维周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4、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继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院2号楼-3层N3086号、N3079号、N3075号、N3077号,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院2号楼-4层N4079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
5、本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共计29249.6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6、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委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受托法院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508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东岳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