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23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方传秀。
***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1593元、工程款144301.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中查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1)川0106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冯成对中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受理中誉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川0623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将权
审 判 员 陈明荣
审 判 员 杨文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普光金
书 记 员 高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