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2306号
原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律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4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系律所员工。
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