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12087号
原告:某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诉讼代表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某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吴某某,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某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吴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