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

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与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财保28

申请人: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92204205室。

法定代表人:余维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田甜,女,1991126日出生,汉族,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义州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320 722.5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1 320 722.5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丽霞

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