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7912号
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
法定代表人:周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iv>
法定代表人:余维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平,北京商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娜,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萧县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东关新村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沈海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麒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正,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萧县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全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