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7912号

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

法定代表人:周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iv>

法定代表人:余维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平,北京商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娜,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萧县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东关新村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沈海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麒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正,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萧县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全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