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24469号
申请人: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9楼2层204、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锡钢,董事长。
被告:河南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樊村镇樊村。
法定代表人:王兴良,总经理。
原告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5元,由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增播
人 民 陪 审 员 彭振义
人 民 陪 审 员 梁铭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