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2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实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450号)。
法定代表人:谭再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喆,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9楼2层204、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锡钢,董事长。
原审被告:榆林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吕狮中巷五号二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笑峰,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榆林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0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 004元,减半收取91 002元,由上诉人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曲建婷
书 记 员 江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