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7208号

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新源广场27楼。

法定代表人:周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朱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9楼2层204、205室。

法定代表人:余维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平,北京商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娜,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宿州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符离镇张楼村西山清水风电场。

法定代表人:沈海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正、俞仲嘉,该公司员工。

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宿州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61329元,由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咏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