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7208号
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新源广场27楼。
法定代表人:周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朱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9楼2层204、205室。
法定代表人:余维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平,北京商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娜,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宿州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符离镇张楼村西山清水风电场。
法定代表人:沈海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正、俞仲嘉,该公司员工。
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宿州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61329元,由原告上海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咏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