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车永电捷力风能有限公司

原告长沙东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捷力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1049号
原告长沙东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并镇桃花村嘉业物流公司停车场内。注册号:4301910000079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年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西安捷力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景北路15号。注册号:610132100001345。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东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捷力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愿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东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东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532.50元,下余5532.5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