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民初91号

原告: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123弄59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胡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农业园区牛圈子湖丘18栋1层。

法定代表人:李保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春,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月可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新疆**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古月可信息科技公司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款项238000元及违约金157080元(23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5月12日,按应付款每日0.5%计算,请求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被告**农业公司与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灿公司)签订了《新疆**股份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委托宏灿公司进行新疆**股份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软件设计、开发、实施、交付及运维。合同总价款为2380000元。《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分六笔付款,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在乙方及第三方出具《系统详细设计书》,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自乙方交付之日起12个月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另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则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0.5%作为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额的30%。”2019年7月,被告与宏灿公司签订了《项目实施保障协议》,宏灿公司已收30%款项,《项目实施保障协议》变更原合同第三笔至第五笔共60%的未付款项(人民币1428000元)的付款方式:将合同功能模块分三批次,每上线一个批次的功能支付对应批次的80%,当三个批次所有模块完成各模块串联性统计分析表及模块间串联性测试报告,验收合格后将60%的未付款项的剩余金额(人民币285600元)一次性付清。2020年6月,被告与宏灿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新疆**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0年6月15日结束软件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报告,遗留问题建立备忘。验收结束后6月18日前支付宏灿公司项目款合计642560元。”“本次款项支付完成后项目进入维保期,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质保金,合计238000元。”《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宏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内容,满足了客户业务需求。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宏灿公司多次向被告提出验收和付款申请,因被告延期验收及资金紧张,至2020年6月,被告结束软件验收工作,宏灿公司收到合同金额90%的款项。根据《补充协议》内容,2020年12月31日合同剩余10%的质保金达到付款条件,但被告未向宏灿公司支付。宏灿公司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多次催促被告依约支付剩余质保金238000元,被告在宏灿公司协调沟通时以各种理由拒绝正式沟通,拖欠应付款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剩余10%的质保金(人民币238000元),宏灿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将此债权及其项下产生的违约金等转让给古月可信息科技公司并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通知中明确载明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未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农业公司与宏灿公司签订《新疆**股份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软件设计、开发、实施、交付及运维合同,系由宏灿公司为被告**农业公司提供软件设计、开发、实施及运维等内容的计算机软件服务项目。宏灿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将剩余10%质保金238000元及违约金等转让给古月可信息科技公司,并向**农业公司发出债权催收与转让通知,原告依据宏灿公司债权转让协议,诉请被告支付《新疆**股份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的质保金及其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应当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7226.2元,退还原告上海古月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睿

审 判 员  彭 涛

人民陪审员  董明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马海成

书 记 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