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4003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农业园区牛圈子湖丘18栋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555,138元,执行费795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3年4月7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账户已被我院查封、冻结。 三、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前往奎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区查询被执行人***在奎屯市的不动产信息登记,经奎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区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前往奎屯市车管所查询,经上述车管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号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2023年6月25日至2025年6月24日。 五、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前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奎屯市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信息,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奎屯市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2023年6月25日,经与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谈话,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根据谈话结果,本院依法采取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新4003执4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