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未来星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301执7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未来星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喀什集多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农六师农六师五家渠垦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未来星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喀什集多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7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新疆未来星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70,244.44元,利息929,884.56元,合计10,000,129元,此款于2022年1月20日之前给付411万,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50万,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50万,2022年3月28日前支付100万,2022年4月28日前支付130万,2022年5月28日前支付140万,2022年6月28日前支付1,190,129元;二、上述款项被告如有一期未按约定时间足额给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全额执行,并就尚未偿还借款本金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新疆未来星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前支付原告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1,791.95元,合计16,791.95元;四、被告喀什集多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2,552元,已减半收取46,276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新疆未来星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喀什集多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未来星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喀什集多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504,5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3,653,196.95元,已执行到位504,500元,本案债权尚余3,148,696.95元未能实现(不包括执行费用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786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