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323执1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5团。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5团。
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2301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有零星余额,本案己采取冻结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土地、房产、农机等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进行询问调查,被执行人***、***长期未在该地址居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有本分地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而被执行人名下各有50亩团场职工身份地,但被执行人多年前已将该土地流转他人,并签订了土地流转承包合同,该团场职工身份地暂不宜处置。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260587.4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60587.43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3809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以上暂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