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初995号
原告: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C3区明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友谊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友谊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0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原告陕西大唐燃气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艳
审判员***
审判员蒋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