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90号
原告陕西大唐智能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C3区明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永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唐智能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永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唐智能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大唐智能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唐智能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陕西大唐智能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负担。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张熠
代理审判员*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