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3518号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临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孙旭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伟程木业板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洞门村。
负责人:马冬慧,厂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马冬慧,女,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临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伟程木业板厂、***、马冬慧热力共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临仲裁字第317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以(2020)鲁1302执3518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马冬慧银行存款15378.16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425074.3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杨振寰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