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临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临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某某、阜宁东海环保设备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3789号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临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0357281A,住所地临沂市大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孙旭东,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阜宁东海环保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063295993C,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板湖工业园区光明路B-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节能(临沂)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东海环保设备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临仲裁字第48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消费行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执行标的;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可自愿提供悬赏执行。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暂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3402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振寰

审判员  刘 进

审判员  孙宗坤

二○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永振